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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政规〔202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规〔202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规〔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按照原文件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4年7月31日,其他文件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7年7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6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工作,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江苏省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称号,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第三条  市级公安机关在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领导下,成立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工作小组。

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见义勇为称号评审工作。

第四条  经过县区公安机关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事迹感人、表现突出、社会影响力好、具有示范典型作用的,可以申报见义勇为称号。

申报见义勇为称号者,必须遵纪守法,现实表现良好,在履行公民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表现优秀。

第五条  申报见义勇为称号,由县级公安机关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