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政规〔202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规〔202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规〔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按照原文件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4年7月31日,其他文件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7年7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6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工作,根据《
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江苏省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称号,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第三条 市级公安机关在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领导下,成立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工作小组。
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见义勇为称号评审工作。
第四条 经过县区公安机关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事迹感人、表现突出、社会影响力好、具有示范典型作用的,可以申报见义勇为称号。
申报见义勇为称号者,必须遵纪守法,现实表现良好,在履行公民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表现优秀。
第五条 申报见义勇为称号,由县级公安机关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