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9〕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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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2-11
各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不发青岛):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9〕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银行卡刷卡缴税
1、由于条件尚不具备,我省暂不采用银联子公司布设POS机具刷卡的缴税模式。
2、商业银行布设的POS机具,应能满足纳税人持各商业银行发行的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刷卡缴税的功能。
3、纳税人通过POS机刷卡缴税后,国税机关在
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纳税申报环节选择缴税方式为现金,并为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四联),作为完税证明。
4、每日工作终了,国税机关将当日POS机收款总额和税收完税证票面金额核对一致后,开具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5、国税机关于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上午将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交指定国库经收处办理就地缴库手续。国库经收处要认真核对收到的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票面金额和“待报解车购税专户”收款金额,核对一致的,于当日、最迟下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