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会展业促进办法的通知
锡政规〔202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会展业促进办法》已经第9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0日
无锡市会展业促进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促进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活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促进、服务和规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举办会展活动,促进贸易、科技、旅游、文化、体育、教育等领域发展的综合性产业。
本办法所称会展活动,是指举办单位通过招展方式,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或者以举办与展示主题相关的会议形式,为参与者提供推介、洽谈、交流等服务的商务性活动。
第四条 会展业发展遵循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加强产业联动,提升城市能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会展业发展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会展业重大政策制定,协调解决会展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无锡市会展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会展办)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无锡市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合署办公。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会展业发展。
第六条 市贸促会(会展办)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与各部门建立业务联系,承担会展城市推广工作,促进会展经济发展,负责会展业综合协调、引导规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广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外办、市场监管局、体育局、无锡海关、税务局、太湖国际会展中心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会展业发展与规范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与会展业相关的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市场研究、标准制定、业务培训和相关评价评估,促进行业信息交流与合作,引导会员规范经营,推动行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二章促进与发展
第八条 市贸促会(会展办)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本市会展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会展场馆,根据需要加强会展场馆建设。
新建会展场馆应当满足布局合理、功能优化、交通便利的要求,完善周边餐饮、住宿、通讯等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条 市贸促会(会展办)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促进会展业品牌培育、人才培训、宣传推广以及会展业与相关产业联动等扶持政策,不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鼓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安排会展业发展资金,对会展业发展给予引导和支持,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设立会展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会展产业集聚和相关服务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境内外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在本市设立区域总部或公司。
支持企业通过收购、兼并、联营等市场化方式,打造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会展业市场主体。
第十三条 市贸促会(会展办)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搭建资源共享平台,推动会展业与制造、商贸、旅游、文化、体育等产业联动发展,扩大会展业带动效应。
第十四条 市贸促会(会展办)、市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会展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会展行业组织和知名会展活动。
第十五条 鼓励本市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创办、培育品牌会展,支持与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大型特色品牌会展进行合作。
第十六条 鼓励本市高等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会展企业建立会展业教学和培训基地,重点培养专业化、实用型会展人才。鼓励会展从业人员参加国际性会展专业培训。
鼓励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引进高层次、紧缺会展人才。
第十七条 鼓励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服务与管理创新,促进网上会展等新兴业态发展,形成线上线下会展活动的有机融合。
支持会展场馆单位推进智慧场馆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整合各类安全防范措施和会展服务资源,提高会展活动技术水平和服务功能。
第十八条 积极发展绿色会展,制定、完善绿色会展相关标准,推广应用各种节能降耗器材设备,鼓励举办单位、场馆单位、会展服务单位和参展单位(以下统称会展活动各方主体)采用绿色原材料、应用低碳环保技术。
第三章服务与保障
第十九条 发布招展信息前,举办单位应当将会展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等信息,依法依规向市贸促会(会展办)备案登记。经备案登记的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可以按照相关政策申请资金扶持。
会展活动涉及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户外广告等行政许可
的,举办单位应当在备案登记前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 市贸促会(会展办)应当加强与公安、应急、消防、市场监管、城管、卫生健康等部门之间工作协同,对会展活动现场实施联合检查,维护会展活动正常秩序。
第二十一条 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会展活动知识产权投诉机构。会展活动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由举办单位人员、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等组成。必要时,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应举办单位邀请派员指导。
举办单位或者其设立的会展活动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初步判断参展产品涉嫌侵权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遮盖、下架展品或者取消参展资格等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贸促会(会展办)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文广旅游局等部门建立会展业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优化调查方法,建立会展业统计数据库,开展大数据分析,对会展业发展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四章规范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