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通政发〔2006〕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通政发〔2010〕1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实施《南通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根据《
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 ( 苏政发〔2006〕53号
)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大科技投入,改善金融服务
(一)各级政府要把财政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政府资源配置、资本金安排优先向科技项目、科技企业倾斜。“十一五”期间,各县(市)区财政科技项目经费占财政一般性支出的比例均应高于2%。市本级2007年筹措安排科技项目经费6000万元,之后每年递增2000万元,到2010年达到1.2亿元。确保预算内安排额高于一般预算支出的增长幅度。预算内安排不足部分,由财政通过预算外筹措解决。市本级筹措2亿元用于孵化器建设。对获得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和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等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并能有效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各级财政应按一定比例给予匹配支持。
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市本级筹措的科技资金,以2006年预算安排为基数,今后几年增量部分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主要用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匹配,支持中小企业采取联合出资、共同委托等方式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对加快创新成果转化给予政策扶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主要用于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配套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创业平台的建设和吸引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共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的资本金投入和对市政府认定的创投企业开展业务的奖励补贴。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引导资金,主要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各级财政科技投入,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业科技创新。
改革和完善科技经费使用管理,政府筹措安排科技项目资金要从事后补助转向事先引导。制定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管制度,加强科技资金使用的绩效考评。
(二)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支持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促进各类征信机构发展。
鼓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担保机构可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偿债准备金,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推进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三)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技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引导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四)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加计扣除时,需报送经县(市)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技术项目开发立项书。
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按规定实施职工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创新创业技能,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研究开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可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从企业贡献中拿出部分资金给予奖励。
(五)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形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六)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当年起,分别在3年、2年内,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新增部分,由同级财政将其中的50%~80%对其新投入的科技开发项目给予补贴。补贴额的10%可直接奖励其主要有功人员。
(七)引导企业建立创新激励机制,鼓励企业以期股、期权等形式进行分配和奖励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科技成果作为非货币财产参与入股和增资扩股,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最高可达到70%。
(八)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经税务部门审定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企业所属的作为独立纳税人的研究开发单位(机构),经有权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按照工效挂钩工资扣除标准税前列支。
2010年底前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按规定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开展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工作,制定创新型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创新型企业依法享受政策规定的财税优惠。积极引导社会资源向创新型企业倾斜,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科技资金项目和获取银行信贷,优先安排市应用技术研发、创新计划与产业化项目资金,优先保障供地并可实行土地低价租赁。鼓励创新型企业设立管理股和技术股,管理股和技术股的比例由企业股东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自主约定。
三、支持创新创业载体与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十)依法设立的高新园区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符合规划的高新技术产业建设项目用地,应及时办理用地手续,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高新园区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园区,优先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基础设施建设。耕地占补可在园区所在县(市)范围内平衡,所在县(市)不能平衡的,可在全市范围内通过协商调剂解决。鼓励各地通过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优先解决高新园区用地问题。
对省重点科技创新载体以及重大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建设用地,予以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其中科技创新载体项目用地实行工业项目用地供地方式。
(十一)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有权部门批准的孵化基地,由同级财政按其孵化项目对地方财政贡献的新增额在第二年度专项给予补贴。对被批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按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标准给予科技经费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公共平台建设、提高服务功能和正常运行的经费补助等。资助经费由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根据各县(市)、区财政资助情况予以补助。补贴、资助经费在“科技三项费用”中列支。
南通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及其市区分园,按照《南通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及其各专业园区扶持性政策实施意见》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对南通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及其市区分园内经认定的在孵科技创业企业,在孵期内(原则上不超过3年)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扶持。
南通软件园及入园软件企业按照《市政府关于扶持南通软件园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通政发〔2006〕4号)享受相应专项扶持政策。
国家级创业中心内在孵企业经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相应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重点支持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并给予一次性资助;鼓励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大中型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鼓励中小企业采取联合出资、共同委托等方式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建立产学研技术依托。对经认定的市级研发机构,给予一定的资助。
(十三)鼓励国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南通建立创新载体,在土地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供应。对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在南通建立独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事一议的重点扶持。
(十四)鼓励和支持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凡设在国家级创业中心内并经省有关部门确认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相应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经省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认定,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暂免营业税;上述机构向国外境外购买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向有权国税部门申请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机构的境外投资者将该机构取得的利润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投资举办其它研究机构,可享受全部退还其再投资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
(十五)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具有产业前景的共性技术研究、产学研合作关键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对由企业主导的产学研重大成果产业化项目、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在我市进行转化的重大合作项目、市内企业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建的产学研联合体,市相关计划给予优先支持。
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十六)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
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认定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直接进入成本。
&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