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军分区关于印发苏州市保障随军家属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府规字〔201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府规字〔202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人武部,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和人武部;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苏州市保障随军家属就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保障随军家属就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随军家属就业,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53号令)、《
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苏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22号
)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按规定的条件批准随军(随调)、户口迁入本市的驻苏解放军(武警)部队军官、文职干部的配偶。
第三条 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有按照本办法承担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的就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随军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随军家属的就业工作由市统一扎口。
第五条 随军家属落户后未就业的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期间,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其个人档案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托管。
第六条 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随军家属按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七条 随军家属就业工作应遵循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政府推荐就业、市场招聘就业、个人自主创业等多种途径,保障随军家属落户苏州后的首次就业。
(一)对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符合编制部门规定的正式在编人员,下同)工作的随军家属,在提出就业申请的1年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政府安置计划,按照随军家属从事行业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协调有关单位落实就业岗位。
(二)办理失业登记的随军家属,在提出就业申请的1年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用人单位与个人双向选择的办法,向随军家属集中提供两次岗位推荐。推荐就业未成功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重点就业援助对象继续推荐就业岗位。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随军家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的各类公益性岗位以及国有企业,每年都应安排一定数量用工指标,用于安排随军家属就业。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收随军家属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单位录用随军家属,根据录用人数,政府按月给予200元/人的用工补贴,享受时间最长为3年。已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以上用工补贴。
第十条 由政府推荐安排单位及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随军家属,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调动通知》或录用单位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对不服从安排、未按规定时间报到上班的视为放弃安置就业,不再另行安置,不再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政策待遇。
第十一条 随军家属安置就业后2年内因所在单位破产、停产、关闭等原因失业的,可凭相关证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本办法再次安排就业。失业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
第十二条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0〕84号
)文件规定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第十三条 随军后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经本人向部队申请、双拥办审核汇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由户口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享受生活补助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 随军家属的生活补助、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贴由各县级市、区财政统筹安排。户口属于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的,所需随军家属的生活补助金由市财政按实结算;属于市本级社会保险统筹区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贴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随军家属的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