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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清算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清算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济政字〔2018〕131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现将《济宁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清算工作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清算工作
总 体 方 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17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十二条实施意见》(济发〔2017〕21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 济政字〔2018〕44号)、《关于公布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及改制清算企业名单的通知》(济政字〔2018〕78号)等精神,为深入推动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处置市属资不抵债、停产停业等困难企业及“僵尸企业”,妥善安置职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在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结合主管部门初步意见和企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制清算必要性

市属资不抵债、停产停业企业及“僵尸企业”共计71户,截至2018年5月31日,资产总额7.93亿元,负债总额14.35亿元,所有者权益-6.42亿元,资产负债率180.95%。在册职工3308人,企业资产主要是房产和土地,其中房产面积193631平方米,土地939亩。企业债权主要是银行借款和职工债权,其中资产抵押借款3.93亿元,职工债权10.42亿元。71户企业中有25户企业维持生产经营或停产对外租赁经营,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0.49亿元,实现利润总额-0.45亿元。

(一)实施改制清算有利于加快推动国企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取得较好成效,但企业体制机制不活、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不优、发展质量效益不高、国有资产经营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依然突出。特别是拟改制清算企业多数成立于计划经济时代,承担着过多的社会责任,产品单一结构老化、资产质量较差、历史负担沉重、严重资不抵债、企业经营举步维艰,已逐步被市场淘汰或濒临淘汰。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十条意见》“2020年年底前,全省国有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劣势中小国有企业优化整合和改制退出任务基本完成”的要求,加快实施改制清算有利于加快推动这类国有企业的改革,妥善安置企业职工,尽早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实施改制清算有利于国有资本优化配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 中发〔2015〕22号)指出: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整体功能和效率,清理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创新发展一批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充分发挥失业救济和再就业培训等的作用,解决好职工安置问题,切实保障退出企业依法实现关闭或破产,加快处置低效无效资产,淘汰落后产能。拟实施改制清算企业多数没有资产,少数企业有少量资产,基本都已闲置或对外租赁经营,属低效无效资产,不能充分发挥国有资本运营效率,通过实施改制清算退出市场,可以盘活企业现有资产,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

(三)实施改制清算有利于优先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实施改制清算企业由于历史原因,人员负担沉重,欠缴社会保险及滞纳金、欠发职工工资等职工债权数额较大,由于多年未能解决,职工债权越来越大,造成职工思想情绪极不稳定,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只有尽快实施改制清算,企业资产尽早变现收益,依法优先安置职工,确保职工合法权益最大化,避免职工合法权益受损,彻底解决职工问题,稳定职工思想情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实施。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破产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企业改制清算内部决策、审批、国有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法定程序,依法操作、规范进行,积极推进、稳步实施,依法维护企业出资人、债权人、职工等各方权益。

(二)坚持职工利益最大化。始终坚持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按程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现职工合法权益最大化。

(三)坚持整体协同推进。市统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企业改制清算总体工作,按照“谁出资、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有关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部门所属国有企业的改制清算工作。

(四)坚持社会和谐稳定。积极稳妥实施改制清算,确保改革期间企业平稳有序。企业主管部门要履行党的建设、生产经营、安全环保、信访维稳等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