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20〕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德政字〔2023〕34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整体素质,营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建设新时代现代化新德州、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德州市首席技师,是指在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及业绩贡献突出,在全市乃至全省同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等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
第四条 德州市首席技师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人数不超过20人,每个职业工种不超过4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是我市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并在生产一线岗位直接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重点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
第七条 德州市首席技师的选拔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担当意识强,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了突出贡献。
(二)职业技能在国内、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近4年内,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技术能手”“市技术能手”等称号;或者成为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才;或者在全国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分别获得前十名、前六名,在省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分别获得前六名、前三名,在市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分别获得前两名、第一名。
(三)在技术上有重要发明创造或革新成果,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同行业公认的先进操作法,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具有突出贡献,取得较好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四)在传技带徒方面成绩突出,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年轻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德州市首席技师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市行业协会、市属企业及中央、省驻德有关单位负责推荐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本单位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九条 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部署申报。每年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市行业协会、市属企业及中央、省驻德有关单位受理后,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审,形成推荐人选,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德州市首席技师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专利、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德州市首席技师建议人选名单,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颁发证书。公示无异议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条 德州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年享受市政府津贴8000元,所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当年新评选的德州市首席技师津贴于次年开始发放。在管理期内被选拔为省级首席技师的,不再享受市政府津贴。
第十一条 德州市首席技师纳入市高层次人才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组织部分德州市首席技师参加市情省情国情考察、咨询、疗养、休假等活动。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德州市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三条 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对德州市首席技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管理期内可参加市每年组织的高层次人才健康查体。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德州市首席技师带薪休假。
第十四条 德州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在用人单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管理期结束后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以推迟退休,推迟的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德州市首席技师应当在企业生产发展和管理、技术革新和项目攻关、高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用人单位要积极组织德州市首席技师参与重点生产建设项目咨询和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承担“名师带徒”,进行人才培养。
(二)在市内不同行业(企业)选择建立“德州市技师工作站”,组织德州市首席技师开展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活动,建立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创新成果和绝技绝活代际传承机制。
(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德州市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技能交流。
(四)德州市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给予政策、经费等支持。
(五)强化舆论宣传,各级要大力宣传德州市首席技师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良好局面,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六条 德州市首席技师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做好所在职业(工种)领域高技能人才的传帮带工作,传授技艺特长及绝技绝活;
(二)发挥职业技能优势,积极参与技术攻关,技能革新、发明创造等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操作、技术工艺等方面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