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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8〕1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查处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 ( 苏政办发〔2018〕57号),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巩固“放管服”改革成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晰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着力构建权责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为泰州高质量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原则

建立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市(区)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农业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属地负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长效机制。

——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统筹抓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健全完善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的原则,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一步明确和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的经营活动范围,优化准入服务,激发市场活力,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权责明确,监管衔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厘清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监管无缝衔接,推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注重引导,处罚有度。强化督促指导,调节管控力度,避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积极引导无证无照经营者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综合施策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工作要求

(一)准确区分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形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1.在各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各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群众的需要,以及城市发展布局和管理实际,划定并公布上述具体的时间和场所;因便民需要,在指定时间和场所内从事依法应当许可事项经营的,要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要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帮助弱势群体谋生创业,为广大群众创造更平等的创业机制和更大的创新空间。

(二)依法界定部门监管职责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按照“证优于照”“证重于照”的要求,处理好许可管理和登记管理的关系,对无证无照经营活动,首先按照许可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根据《查处办法》将无证无照经营划分为“无须审批部门发证的无照经营”、“有证无照经营”、“无证无照经营”和“有照无证经营”等四类情形,并明确以下查处职责:

1.“无须审批部门发证的无照经营”和“有证无照经营”由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2.“无证无照经营”和“有照无证经营”由负责审批发证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对无证经营查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许可或批准事项的审批和监管不是同一部门的,由具体承担该许可或批准事项监管的部门查处;

3.城市管理部门依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项,城市管理部门为监管部门。

《泰州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事项目录》(以下简称《查处事项目录》)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文件,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变化动态调整。各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相应监管部门。《查处事项目录》中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文件明确由上级部门查处的,本地区相应下级部门为监管部门。

(三)严格规范查处行为

在查处过程中,坚持“注重引导、处罚有度”,区别不同的情况,合理采取“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处罚”等查处措施:

1.对社会危害小、从事谋生性经营、具备办理证照法定条件且有继续经营意愿的无证无照经营者,应当本着化解矛盾、支持创业的原则实施“包容性”执法,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并督促、引导其限期办理相关证照;

2.对有一定社会危害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部门要规范自由裁量权,做到“过罚相当”、“惩教并举”,避免简单化执法,推进执法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3.对拒不改正或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要集中力量、动真碰硬地查处,用强有力的执法震慑违法行为;

4.对妨碍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各查处部门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并及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接到协助请求后,应当积极支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四)切实加强协同监管

1.认真执行登记与监管的无缝对接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根据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切实履行“双告知”。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后,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经营者到许可部门办理相关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同时将登记信息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告知相关许可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许可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询并认领相关信息,实行事前介入、跟进指导,寓管理于服务中,提前化解矛盾、排除隐患,从源头上遏制无证无照经营。

2.完善形式多样的举报机制。各地各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鼓励单位或者个人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安排人员受理举报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投诉举报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做好结果反馈,并为举报人保密。

3.建立便捷高效的信息交换机制。各地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无证无照经营线索、查处等信息的实时无障碍交换。各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或者在接到无证无照经营的投诉、举报线索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将信息推送相关部门,接到信息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4.强化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机制。各地各部门应当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对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由查处部门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单位或个人的信用记录。把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和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并根据失信程度依法在相关领域予以限制或禁止,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在全社会营造共治氛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制度保障。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既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也是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根据改革发展需要,将“泰州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领导小组”调整为“泰州市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科学有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管辖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对于涉及多个查处部门的无证无照经营,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查处事项目录》确定牵头部门,牵头部门主动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二)加强宣传培训,鼓励社会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积极宣传《查处办法》,阐明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和后果,动员广大群众参与无证无照经营治理。要组织专门业务培训,深刻理解和把握《查处办法》的新精神、新要求,按照《查处事项目录》认真履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职责,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三)加强效能督查,探索长效机制。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是“综治考评”的项目,是文明城市创建的考核内容,也是我市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对落实《查处办法》及意见的督促检查、跟踪问效,确保各地各部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落到实处。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措施,结合商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探索建立标本兼治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构建良好市场秩序。

四、附则

本意见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各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是指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市民生活等情况下,按照“功能为要、便民为上、规范管理、安全有序”的原则划定的,在规定的时间内从事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早市、晚市、定期集市或便民疏导点;

(二)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是指在居民小区内或者其他特定地点的固定场所,从事无安全隐患、无环境污染的缝纫、修理、保洁、护理等活动。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泰州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事项目录


附件

泰州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

依据

市级监管部门

备注

1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工商局

2

食盐定点批发、经营碘盐批发业务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7〕21号

食药监局

3

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企业许可

4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经信委

5

农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农委

6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

农委

7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经信委

8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经信委

9

无线电台(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无管办

10

保安培训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公安局

11

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公安局

12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公安局

13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公安局

14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15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16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民政局

17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财政局

18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

财政局

19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

财政局

金融办

20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期货相关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

财政局

金融办

21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

教育局

人社局

公安局

22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10月1日施行)

人社局

23

矿产开采(除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

国土局

安监局

2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工商局

环保局

25

危险废物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6〕1号)

环保局

26

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676号)

环保局

27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环保局

28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城管局

29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核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

住建局

工商局

30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住建局

31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28号修正)《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交通运输局

32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28号修正)《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交通运输局

33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628号修正)《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交通运输局

34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628号修正)《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交通运输局

35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628号修正)《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交通运输局

36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16号令)

交通运输局

37

港口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交通运输局

38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

交通运输局

39

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交通运输局

40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局

41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

交通运输局

42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交通运输局

43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无船承运业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交通运输局

44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交通运输局

45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农委

46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农委

工商局

47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1993年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1999年第15号发布,2013年第5号予以修改)《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农委

48

水产苗种的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农委

49

生产转基因水产苗种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

农委

50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农委

51

种畜禽生产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农委

52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农委

53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农委

54

兽药生产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农委

55

兽药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农委

56

从事饲料生产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

农委

57

从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

农委

58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农委

59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农委

60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定》(国发〔2010〕21号)

商务局

工商局

61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商务局

62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

63

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

64

拍卖企业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正)《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工商局

65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文广新局

公安局

66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文广新局

67

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文广新局

68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文广新局

69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文广新局

70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文广新局

71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72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文广新局

73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74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文广新局

公安局

75

内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76

开办营业性射击场许可

《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23号)

公安局

77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文广新局

公安局

78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文广新局

79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卫计委

80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建部、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4号)     原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建部、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卫计委

81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建部、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4项明确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8项将饮用水单位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卫计委

8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卫计委

83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81号)

市卫计委

84

免税商店、报关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

泰州海关

85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

泰州海关

86

设立认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质监局

87

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泰州海关

88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质监局

89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质监局

90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

安监局

9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

文广新局

92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文广新局

93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文广新局

94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文广新局

工商局

95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文广新局

工商局

96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

文广新局

工商局

97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

文广新局

98

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经营许可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文广新局

工商局

99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文广新局

工商局

100

音像制品复制业务经营计可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文广新局

工商局

101

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经营许可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文广新局

102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经营许可,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的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文广新局

工商局

103

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其他音像复制单位,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复制单位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文广新局

工商局

104

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文广新局

工商局

105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体育局

106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安监局

107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108

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公安局

109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食药监局

110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

111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112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

食药监局

113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

食药监局

114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

食药监局

115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

食药监局

116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食药监局

117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监督发〔2005〕19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苏政办发〔2009〕169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食药监局

118

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核(商品林和公益林采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

农委

119

林区木材运输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

农委

120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

农委

工商局

121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农委

122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科技局

123

旅行社申请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许可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

旅游局

工商局

124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许可

125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126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保险监督机构

127

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保险监督机构

128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监督机构

129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保险监督机构

130

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险监督机构

131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粮食局

132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经信委

133

供电营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经信委

134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资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字〔2014〕31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国土局

135

公共航空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交通运输局

136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交通运输局

137

文物商店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

工商局

138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

工商局

139

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业务市场准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人行泰州支行

140

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人行泰州支行

141

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人行泰州支行

142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

经信委

143

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经信委

144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体育局

公安局

145

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统计局

146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统计局

147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烟草专卖局

148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工商局

149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环保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环保局

150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消防批准文件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39号令)《消防法》

泰州消防支队

151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

公安局

152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

经信委

153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

公安局

154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23号)

公安局

155

弩的制造、销售、使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2010〕360号)

公安局

156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和保安服务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公安局

157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74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48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局

158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

工商局

159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

公安局

160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人社局

161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及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人行泰州支行

162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254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

文广新局

163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

文广新局

164

出版单位设立,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文广新局

工商局

165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文广新局

工商局

166

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

工商局

167

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工商局

168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

文广新局

工商局

169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

文广新局

170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

文广新局

工商局

171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

安监局

交通运输局

17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

安监局

173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安监局

174

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设立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

交通运输局

175

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决定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交通运输局

176

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

交通运输局

177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7号)

邮政管理局

178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7号)

泰州银监分局

179

外国银行代表处设立、变更及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7号)

泰州银监分局

180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泰州银监分局

181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泰州银监分局

182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设立、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6号,2013年修订)

保险监督机构

183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险监督机构

184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重大事项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保险监督机构

185

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金融办

186

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金融办

187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19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经信委

188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经信委

189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安监局

190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烟草专卖局

191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烟草专卖局

192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立、合并、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烟草专卖局

193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设立

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    银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03号)

金融办

194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设立

195

交易场所(不含“交易所”字样)设立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    《省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2〕50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28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各类非法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2号)    《关于同意省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和交易场所审批事项列入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批复》(苏审改办〔2015〕18号)

金融办

196

融资性再担保机构设立、变更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19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

金融办

197

辐射安全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

环保局

198

交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1.公路工程监理丙级企业资质许可;2.水运工程监理甲、乙、丙级企业资质的许可;3.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的许可)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

交通运输局

199

电力业务许可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经信委

200

设立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许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教育局

201

设立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许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人社局

202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交通运输局

203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文广新局

204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9号)

邮政管理局

205

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改变服务方向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国家民委令第1号)

民宗局

206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29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民政局


来源:泰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