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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府〔199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

苏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对苏州市1998年度进一步深化房改实施方案的批复》(苏房改〔1998〕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市区1998年12月1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解决住房主要实行个人购买,职工购房资金来源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对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有条件的单位在其购房时可给予一次性补贴和工龄补贴。工龄计算到1992年。

1、家庭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亨受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分别计发。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加年工龄补贴额与工龄之积再乘以补贴面积。

补贴面积按省公布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执行(附件一)。

2、购房补贴标准和工龄补贴标准每年由市政府公布。1998年度购房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400元,工龄补贴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7.12元。

3、对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在新购住房时,按面积差计算补贴。

4、购房补贴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计发。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职工全额发放;未满25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剩余年限的补贴作为借支,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

5、享受购房补贴的职工工作不满25年调离、辞职的,其借支余额由新单位或本人在离开时一次归还。

(六)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工资比例逐月计发购房补贴。1998年度月补贴比例为本人工资的13%(不含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发放后,不再另发住房租金补贴。

发放的购房补贴进入职工个人住房专项资金帐户,按照住房公积金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七)购房补贴资金主要从财政和单位住房建设资金渠道中统筹解决。各级财政和各单位要做好年度住房资金的预算(计划)、核定、划转工作,并按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发放对象。

市房改办要制定购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管理办法,并负责购房补贴审批工作。

(八)在1998年11月30日前开工建设并于1999年12月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既可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苏府〔1995〕36号)的规定向职工出售(面积按省规定的现住房购房面积标准执行,附件二),也可按照本方案规定由职工购买。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九)按照“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归集率,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制度建设。

(十)根据省统一规定调整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1998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按1997年职工平均工资总额计算;缴交比例不变,即单位和个人各为6%。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缴交住房公积金。

四、建立住房供应新体系

(十一)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居民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按市场价购、租商品住房。

(十二)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居民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扶持政策。

(十三)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工程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十四)购买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应进一步完善购房人申请、单位审核、市房改办审批的制度

(十五)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具体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制定。

(十六)各级财政不再拨款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