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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威发改发〔2022〕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关于调整威海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 2023年 8月31日规定,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28.11.12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3-12-26规定,保留。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经济发展局,威海供电公司,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鲁发改价格〔2022〕56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 威政字〔2020〕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施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

差别化用电价格按《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