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威发改发〔2022〕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关于调整威海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 2023年 8月31日)规定,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28.11.12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3-12-26)规定,保留。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经济发展局,威海供电公司,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鲁发改价格〔2022〕56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 威政字〔2020〕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施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
差别化用电价格按《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