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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意见

苏州市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意见

苏府〔2007〕1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新农村建设,提高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29号)、《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6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 苏政办发〔2006〕119号)精神,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对《苏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