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贯彻实施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6〕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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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四部门《贯彻实施<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贯彻实施《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劳动保障局 市人事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 苏劳社医〔2006〕9、苏财社[2006]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我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均应按照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驻泰的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但其工伤认定工作直接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上述参保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全部职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国家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还应当为本单位编制外使用的非在编人员和实行人事代理的非在编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二、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所需经费按以下办法办理。
1.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财政拨款(即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有财政差额拨款或财政经费包干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单位自筹解决。其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
条例》和《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