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财发〔202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3年2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主管部门,市属各开发区财政分局,市直相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滨州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19〕11号)、《关于进一步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滨发〔2019〕7号)、《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26号文件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实施意见》 (
滨政办发〔2021〕7号)和《关于全面深化“双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滨发〔2021〕12号)等规定,制定了《滨州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科技局
2022 年4月22日
滨州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滨州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19〕11号)、《关于进一步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滨发〔2019〕7号)、《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26号文件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实施意见》 (
滨政办发〔2021〕7号)和《关于全面深化“双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滨发〔202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开展鼓励科技创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进步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县区财政、科技部门负责协调配合。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预算执行,研究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相应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规范性、安全性负责。
各县(市、区)财政、科技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下达的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不断完善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主要采取前补助(无偿资助)、后补助(无偿资助、绩效奖补、风险补偿)、股权投资等支持方式,围绕深化“双型”城市建设重点创新任务、提升全社会科技创新能力。聚焦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点任务,重点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础公益研究计划。聚焦环境治理、公共安全、卫生健康、脱贫攻关等重大民生科技问题,开展应用基础性公益研究。
(二)重点研发计划。聚焦‘双型’城市建设“5+5”十强产业重大创新需求,重点资助重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开展制约产业创新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应用。
(三)技术创新引导计划。注重发挥市场作用,引导资源合理配置,通过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后补助、绩效奖励、因素分配、创投引导等方式,支持银行加大科研活动信贷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励更多中小微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壮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创新联盟建设,鼓励全社会开展或支持技术创新活动。
(四)基地和人才专项计划。以夯实科技创新基础为目标,支持科技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共同体和人才载体建设,强化对农业科技人才和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创新支持。
(五)支持区域科技合作计划。针对滨州市产业提质升级急需解决的重难点问题,围绕黄河流域生态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大与高层次院士专家团队、沿黄地区高校院所的产研互动,支持引进高质量科技服务平台,打造沿黄科创聚集带。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重点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局按照市级预算编制工作要求,提前做好项目论证、评估和分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绩效目标设定、支持方式建议、列支级次及预算科目等基础性工作,研究提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编制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年度任务清单和资金绩效目标,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出现遗漏。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科技局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人代会审议批准后按规定批复下达。
第七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市科技局拟通过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条件。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八条 应列未列年度预算以及年度执行中新出台的支出事项,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确需当年安排的,优先通过现有专项资金统筹解决,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
第九条 市科技局以项目库建设为基础,提前谋划做好项目申报、绩效目标编制、评估论证、政府采购、分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等工作。申请预算的项目应在预算申报之前纳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定期更新、滚动管理。未纳入项目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十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采取零基方式编制,对同类或投向相近的政策任务和项目,实行归并整合统一管理;对金额小、分配散、效益低、交叉重复以及长期固化的政策任务和项目,进行认真评估,分类进行清理规范。
第十一条 除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等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级财政共担政策外,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原则上不得要求县(市、区)安排配套投入。
第十二条 资金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以及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内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购买服务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市人代会批准的市级财政预算,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不留“硬缺口”。其中,市本级支出应明确到具体项目,对下转移支付应明确到分配地区、项目。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应报分管市领导同意。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根据不同任务需求确定具体支持方式。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资金,由市科技局以公开竞争方式分配。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资金,由市科技局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投入)等因素,提出补助或奖励审核意见。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的资金,原则上以上年数据为依据测算。
第十五条 除据实结算项目或突发事件外,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分别在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60日内正式下达,市科技局在规定时限前10日,分别提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要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将分配方案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任务清单是否与预算编制时相一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形和违规配套要求等,审核无意见的,市财政局及时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或提出绩效目标编报要求,市科技局同步下达项目计划等。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严格按预算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编报预算执行计划书,明确预算执行的时间节点和工作措施。项目承担单位加快用款进度,实行限时办结制。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