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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无锡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锡科发〔2018〕1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科技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2月14日规定,废止
  各市(县)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培育发展我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加快推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根据《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的若干政策措施》 ( 锡委发〔2017〕70号)及《无锡市科技发展(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锡科计〔2018〕7号 锡财工贸〔2018〕1号),现将《无锡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5月15日

无锡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培育发展我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加快推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根据《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的若干政策措施》 ( 锡委发〔2017〕70号)及《无锡市科技发展(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锡科计〔2018〕7号 锡财工贸〔2018〕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产权交易,是指科技成果、专有技术和以科技成果投资形成的产权及科技企业的股权等,通过签署、履行技术合同等途径,从产权供给方向产权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所涉技术合同必须经过属地具备资质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是指无锡市辖区内从事技术评估、技术转移、科技咨询、成果转化等专业化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业务包括:

  (一)提供集中交易场所,建设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

  (二)搜集、筛选、分析、加工、发布、对接技术信息;

  (三)交易撮合、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四)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技术推广;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其它有关促进技术交易的活动。

  第四条 机构按省级、市级分类管理。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认定为省级分中心的机构,服从省级管理;市级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由无锡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场办”)负责。

  第五条 在我市注册运营不少于一年的机构可以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以及开展技术产权交易的活动大厅、服务窗口、洽谈区等配套设施;

  (二)配备足额的技术交易管理、业务、服务人员,其中技术经纪人或经理人不少于2人;

  (三)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运行管理机制,积极开展技术产权交易各项服务。

  第六条 申请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无锡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住所使用权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主要管理团队、业务骨干的证明材料;

  (四)技术交易工作的业务规范、管理制度等;

  (五)近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六)近年与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信息汇总表(服务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实现金额等);

  (七)能反映单位信誉和所处行业地位(包括获得政府资助)的证明材料、获奖证书等;

  (八)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装订成册,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后报送市场办。在送交材料时需携带有关原件备查。

  第七条 市场办组织专家对申请备案的机构进行材料审核、现场考察,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准予备案。

  第八条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于每年一季度,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经省级认定或市级备案的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第九条 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包括基础条件、运营绩效、服务能力、规范管理、社会信誉等5项一级指标和16项二级指标,满分100分。

  (一)基础条件(10分)。主要考核机构的软硬件建设情况。包含3个二级指标,分别是场所条件(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