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所有权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鲁税三[1990]3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0-03-23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税务局、建委、房产管理局(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及有关规定,为加强房屋所有权证贴花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证贴花范围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在房产管理机关领取的《山东省城镇私房所有权证》、《山东省城镇私房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统称《房屋所有权证》),都应按规定贴花。对因各种原因更换《房屋所有权证》的,均视为新领《房屋所有权证》,也应按规定贴花。
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华的营业机构、场所,凡是其生产经营和业务收入依照规定应缴纳工商统一税的,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暂免贴印花;对不缴纳工商统一税的涉外机构,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时,鉴于房产管理机关不易划分的实际情况,可暂不贴花,待领证后,到当地税务机关补贴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