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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1.17 陕地税发〔2003〕2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下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全国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加强全省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总局制订的“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贯彻执行,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落实总局及省局的部署,采取有效措施,把工作落到实处,形成税收工作的合力;税务机关内部涉及的税政、征管、稽查、信息技术管理等职能部门,必须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协调配合。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以此为契机,对全省所有从事货物运输的纳税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从事货物运输的企业现状(包括企业经营、缴纳税款、发票使用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并把以前未纳入税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全部纳入管理。

三、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使用的货物运输发票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具体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由区县级地方税务局集中开具;另一种是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采用那一种模式,由县区局决定并报市局备案。

四、鉴于目前我省货物运输业的现状,省局决定暂不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票单位目前仅指主管地方税务局。

五、自开票纳税人营业税营业额的确定以“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企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为准。

六、符合营业税法规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自开票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车籍证明文件;

(六)相关完税凭证;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主管地方税务局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经审核无误认定后才能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负责审批的机关自接到纳税人申请后,应于30日内办理完毕。

符合营业税法规规定减免税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必须提供主管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减免税文书,其由代开票单位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的营业额,才能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

凡符合营业税法规规定减免税条件的从事货物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减免税手续。

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即将下发的《流转税管理规程》执行。

七、对符合《货物运输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