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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8〕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发〔2015〕22号)规定,决定保留。保留的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发〔2017〕22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发〔2018〕14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泰政字〔2020〕12号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中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第五条中的“泰山区、岱岳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修改为“泰山区、岱岳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删除第七条中的“并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删除第十三条。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字〔2020〕107号规定,决定保留。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    


泰安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地租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下建设用地应当缴纳地租:

   (一)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除外);

   (三)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改变用途出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