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财规〔201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财法〔2022〕6号)规定,全文废止。2022.7.26废止,省生态环境厅对排污权交易工作进行改革,目前不再开展有偿使用,统一在省级平台进行二级市场交易,原有管理办法不符合现行工作要求。
各区财政局、环保局:
现将《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财政局泰州市环保局
2014年5月15日
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加强和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管理,根据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苏环规〔2013〕2号)和《
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暂行办法
》 ( 泰政规〔2014〕1号
)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包括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是指在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初始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的费用。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以协议、拍卖、竞价等方式出让给排污单位所取得的收入。
第四条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同级环保部门负责执收。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由市环保部门委托相应负责排污权交易业务的机构代为执收。
第五条依法取得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排污企业,应按环保部门核定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按照我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事宜。
通过协议、拍卖、竞价等方式受让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的排污企业,应在排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统一缴入市级政府非税收入专户。
第六条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政府储备排污权属各市(区)的,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经市财政、环保部门审核后定期划入各市(区)财政专户。
第七条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暂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以“1039999其他收入”科目,缴入相应级次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专项用于:
(一)排污权储备,即排污权收储或回购;
(二)排污权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与维护;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监控技术研究和设施建设;
(四)污染减排工程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支出;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用于污染减排工程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原则上要限于获环保部或省环保厅认可的减排项目,以及由市减排办认定事实上产生减排效益的项目,同时项目支出按《泰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安排的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99901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排污权储备与交易机构应自觉接受财政、环保、审计等部门对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行为和排污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收缴。
第十二条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泰兴、靖江、兴化财政、环保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05-22
为推进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加强和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管理,近期出台了《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现就有关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1.《办法》出台的背景。
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合理配置环境资源、促进总量减排、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目前,浙江、湖南、广东、河南、上海等地都已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泰州转型升级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建立环境资源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机制,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绿色信贷、污染责任保险等政策创新,支持泰州建设区域性排污权交易平台和环境权益交易中心。”为推进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今年2月份市政府出台了《
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暂行办法
》 ( 泰政规〔20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