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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广电局《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修订稿)》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广电局《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修订稿)》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发〔2010〕239号规定,文中的“市广播电视局”统一修改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广电局《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六日


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修订稿)
(市广电局  2009年1月)

  为进一步加快南京动漫产业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南京文化产业的意见》(宁委发〔2006〕37号)、市政府《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 宁政发〔2006〕172号)和《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宁委宣通〔2008〕2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近年动漫产业发展的实际,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加快文化产业发展配套政策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96号)中《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修订如下:

  第一条  本意见所指的动漫产业主要包括影视及新媒体动画、漫画、游戏产业;影视及新媒体动画、漫画和游戏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影视及新媒体动画、漫画和游戏产品相关软件的开发。

  第二条  加强对南京市动漫行业协会的指导,引导行业自律、自我完善、自我服务,搭建走向市场、发展壮大的服务平台。市广播电视局作为行业协会的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动漫产业进行规划、指导并做好服务。

  第三条  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动漫产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宁政办发〔2007〕174号),经认定的南京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园区,可视同为“南京市文化产业基地”,申请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一次性补贴。

  第四条  南京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园区建设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实施孵化和动漫教学培训项目,可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项目补贴。

  第五条  本市动漫企业创作、在本市申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制作发行并已播出的原创动画片,经专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