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德政办发 〔2011〕 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德政办字〔2015〕7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 德政办发〔202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住建局《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解决我市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住房困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鲁政办发〔2010〕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支持政策,由政府或其它机构投资建设(筹集),主要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及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出台之前,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面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经济租赁住房、租赁性经济适用住房、农民工公寓(集体宿舍)、青年公寓、教师公寓、人才公寓、周转住房等所有租赁住房,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第三条市中心城区(含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和大中型企业所在地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配租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市、县两级政府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其中,市政府负责市中心城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对各县(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督导,由市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各县(市)政府负责本县(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由各县(市)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市、县两级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市、县两级政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民政、物价、统计、工商、公安、地税、人社、人防、人行、银监、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规划选址、项目立项、资金筹措、用地和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及供应对象收入、资产、住房情况审核等相关工作。
市政府将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政府住房保障体系,列为市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并纳入对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综合考核体系,严格考核奖惩。
第二章房源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收购或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在住宅开发项目(含棚户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城边村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及各类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面向本园区和本单位就业人员或面向社会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它投资机构投资建设面向社会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社会捐赠及其它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市、县两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建设用地、资金来源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政府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坚持配建和相对集中新建相结合。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地为主;企业等非政府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方式;也可以采取租赁方式,还可以采取政府用土地作价入股的方式。同时,积极探索结合城中村改造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租赁和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土地的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和住房保障等部门共同研究制订。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一条新建成套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并可按"经济环保原则"进行一次装修,尽量避免承租人入住后再装修。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第十二条相对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特别是集体宿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度增加建筑容积率和建筑覆盖率;有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中可配套一部分商业等经营性设施。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收购和租赁资金;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资金的结余资金;
(三)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本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专项奖励和补助资金;
(四)市、县两级政府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及发行债券等融资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
(五)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六)各类企业及其它机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
(七)社会捐赠等其它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
第十四条市金融管理部门应按照
鲁政办发〔2010〕4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和有关单位,探索创新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具体办法由市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第十五条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资金拨付、预决算审核、投资评审和监督检查。市、县两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资金的预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安排和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资金。
第十六条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统一纳入当地财政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的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支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十七条市、县两级政府可以采取投资入股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通过合理让利或不参与分配租赁收益等方式,支持和保证运营机构持续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以将按规定减免的土地出让金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作为政府的投入,作价入股;或者在运营机构组建时,一次性注入部分资本金,或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制订。
第十八条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本市的公共租赁住房专项奖补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市、县两级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开支,包括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资本金等支出,并根据具体项目申报补助资金。申报补助资金需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相关手续,包括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审批文件、立项、土地、规划、环评、施工许可等手续,同时,还要实地审核,并进行跟踪督查。住房保障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市、县两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计划,编制下年度公共租赁住房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批准后实施。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协商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计划,指导同级住房保障部门科学合理测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需求,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情况,做好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条每年末,市、县两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规定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申请审核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具有申请地居民常住户籍并在当地实际居住;
(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当地民政部门公布的一定限额;
(三)无房或者自有住房(含租住保障性住房)人均建筑面积符合当地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户标准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
政府引进的人才等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不受户籍和收入的限制。
家庭总资产限额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测算并每年向社会公布1次。·第二十三条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户为单位,计算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及确定家庭配租面积,应首先确定家庭人口数。家庭户(含单亲家庭及单身家庭)的认定、家庭人口数的认定、无房户及房屋面积的认定,按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德政办发 〔2009〕 34号
)执行。
第二十四条城市居民收入的认定工作,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城市居民收入认定应综合考虑家庭收人和家庭总资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总资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第二十五条申请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简称“收入证明”);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简称“住房证明”);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含暂住证);
(五)根据不同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书面申请的内容,收入证明的内容、出具机关,住房证明的内容、出具机关以及其它证明材料包括的内容,按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德政办发 〔2009〕 34号
)执行。
第二十六条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坚持随时申请,随时受理,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先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咨询政策,领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知》及有关制式表格文件,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二)由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居委会(工作单位)经初步审核,认为申请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书面申请上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
(三)申请人持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到住房保障部门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住房保障部门留存书面申请等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存档,并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表》;
(四)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及表格到当地社区居委会(工作单位)进行初审。社区居委会(工作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入户调查,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单位主管部门);
(五)街道办事处(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并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当地住房保障部门;
(六)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通过查档取证、入户核实、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至县(市、区)民政部门:
(七)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住房保障部门:
(八)经审核,申请人家庭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子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