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连政办发〔2006〕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连云港市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规范破产企业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国有控股破产企业(以下统称破产企业)自成立至破产终结所形成的所有档案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档案是企业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宝贵财富,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国家所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是破产企业资产处置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列入企业破产程序并同步进行。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综合经济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破产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破产企业档案的处置,应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保证档案的安全。在便于有关方面对档案利用的前提下,使其有一个合理的流向和归属。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破产企业在提出破产时,应及时向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破产企业档案登记手续。
第六条 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由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指定破产企业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派员参加破产清算组。
第七条 破产企业应成立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组织,由清算组中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档案工作负责人、破产企业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人(厂长、经理)和破产企业档案部门负责人组成。在破产企业清算组的领导下,负责档案的具体处置工作。
第八条 破产企业在清算终结前应留有档案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归档及移交工作。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