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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扬府发〔2020〕104号)规定,予以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扬府发〔2023〕33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保障全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市委七届六次全会关于“更大力度资助困难家庭高中生上学”的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大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加大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市委七届六次全会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包括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在中职学校举办的综合高中班。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包括国家助学金和地方政府特殊困难助学金。

第五条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助学金发放严格按照《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36号)规定执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10%,补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学年2000元。实际发放时,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分档发放,总额不突破平均每生每学年2000元。

第六条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地方政府特殊困难助学金发放对象限定以下范围:

(一)孤儿、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二)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三)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四)残疾学生;

(五)因受灾或患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地方政府特殊困难助学金资助项目及标准:

(一)学费补助。按照各地公办普通高中核定学费标准给予学费补助,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费补助标准为当地公办同类学校核定收费标准。

(二)书本费补助。按各地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给予补助。

(三)住宿费补助。按各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补助,不住宿不补助。

(四)伙食费补助。按学生在校期间在校就餐天数和就餐标准给予补助,原则上按实际发生数填写。寄宿生、非寄宿生补助最多不超过各地核定标准。

(五)校服费补助。高一新生入校后,按照春季、夏季、冬季校服各一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申请地方政府特殊困难助学金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德良好;

(四)认真学习,乐于助人。

第九条地方政府特殊困难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发放,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条每年9月底前,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扬州市地方政府特殊困难助学金申请表》,向学校申请地方政府特殊困难助学金。

第十一条普通高中按规定受理学生的地方政府特殊困难助学金资助申请,确保评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拟资助学生名单应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和规范学生资助公示信息的紧急通知》(教财厅〔2017〕28号)要求在校内公示,最终确定的地方政府特殊困难助学金资助学生名单应当录入指定的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每年10月底前,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成对所辖普通高中地方政府特殊困难助学金资助学生名单的复核工作,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相关普通高中,并填写《扬州市地方政府特殊困难助学金资助学生情况汇总表》报送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及普通高中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及学校实际,制定地方政府特殊困难助学金评定细则,报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教育局备案。各地各校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宣传,确保特殊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每年6月底、12月底前,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的名单为学生集中办理资助卡(银行借记卡),以打款进卡的方式发放地方政府特殊困难助学金,禁止以现金形式发放,禁止以实物等形式抵算或扣减地方政府特殊困难助学金。

第十五条普通高中要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定期研究指定专门机构并安排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要不断完善资助办法,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