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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收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收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2015〕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目录》 ( 2021-05-21)规定,拟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和续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2023年4月17日规定,截至 2023年1月31日,现行有效。

各区财政局、城管局:

为做好我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收入资金的管理,保障有偿设置工作有序规范开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宁政规字〔2015〕3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制定了《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收入资金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收入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城市管理局


2015年10月10日



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收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合理开发和使用城市空间,规范全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车辆、公共场站、候车亭和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进行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有偿取得设置权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其招标、拍卖收入即为本办法所称的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收入。

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范围内,利用非公共设施、场地、建(构)筑物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应当经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收入属于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市级财政管理,按照非税收入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全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的必要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