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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7〕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规〔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其他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按照原文件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4年7月31日,其他文件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27年7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企业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市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称市属一级企业)及其子企业和县(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称县区属一级企业)及子企业。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县(区)属国有企业是指县(区)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对市属一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市属一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国资委或经市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第五条  县(区)国资委办(局),根据县(区)政府授权,代表县(区)政府对县(区)属一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县(区)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县(区)政府对县(区)属一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县(区)国资办(局)或经县(区)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县(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准。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县(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准。

经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经市属一级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属一级企业备案。

经县(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由各县(区)确定。

第七条  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市属一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所有核准、备案项目都要建档登记。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八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九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十条  企业发生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机构的选定由委托单位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评估项目标的大小和评估费多少因素,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或在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等确定,并按规定签订资产评估项目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  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相应的国有资产评估资质;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六)与提供同一经济行为审计业务的机构不是相同出资人。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要求执业,选用的评估方法要恰当,出具的评估报告应规范。

涉及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的,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商誉、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资产评估范围。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四条  核准范围:主要是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十五条  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告下列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逐级上报初审,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提出核准申请。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反馈有关意见。

第十七条  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和核准申请表(附件1);

(二)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三)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五)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六)资产评估结果在本企业、资产占有方范围内公示的说明;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九)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内容是否全面、完整,公示时间是否少于5个工作日;

(十)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九条  备案范围:除核准范围以外的所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属于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将备案材料逐级审核后报送给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属于市属一级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将备案材料逐级审核后报送给市属一级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市属一级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2);

(二)与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三)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资产评估结果在本企业、资产占有方范围内公示的说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