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辽地税行〔1999〕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4-08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局:
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强化对购销合同类(包括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下同)印花税的 税源控管,防止税款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加强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书立购销合同(买卖合同,下同)的单位和个人,都是 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依照本通知及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
二、对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纳税人,凡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帐簿进行核算,并能如实提供购 销合同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