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财行〔2010〕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1-05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现就贯彻《规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可以清算条件通知问题
根据《
规程》第十一条规定,对符合《
规程》第十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表样见附件),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二、受理补报清算资料期限问题
对《
规程》第十三条中,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清算资料不全的,纳税人应在15日内补齐清算资料。
三、税务机关清算审核期限问题
对《
规程》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情况复杂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