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府〔1992〕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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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并报省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统一部署,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这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复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安排,抓紧组织实施,并加强宣传教育,以取得干部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市区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三月四日
苏州市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苏州市城区的住房建设有了较快发展,人均居住面积从一九七九年的3.91平方米提高到一九九〇年的7.6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特困户已基本解决,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不同程度的改善。但是,由于现行住房制度不能制约不合理需求,加上近几年住房建设资金匮乏,住房供需矛盾仍较突出,还有部分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不到4平方米。
为了逐步解决群众的住房问题,必须改革现行的住房制度。通过房改,用四至五年时间,解决市区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困难户,缓解住房供需矛盾;到二〇〇〇年,力争使市区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60%以上,危旧、筒易住房大部分得到修复和改造,使群众居住条件有明显改善。
根据《江苏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苏州市实际,制定苏州市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结合苏州市实际,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起步,稳妥推进,逐步实现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
苏州市区(含郊区,下同)住房制度改革起步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建立住房公积金,分步提租发补贴,新租公房交定金,职工买房给优惠,实行住房基金制,多种办法建住房。
(一)建立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义务性的长期储金。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月工资的一定比例,由单位和职工个人逐月缴存,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享有低息。通过住房公积金的长期积累,扩大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提高职工家庭解决住房的能力。
1.范围和对象。凡在苏州市区范围内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部、省、市、县、区属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各种所有制企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计划内临时工,以及职工所在单位,均需缴储住房公积金。
离退休职工、在苏工作的外籍职工、计划外临时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2.公积金缴储额。一九九二年住房公积金的缴储额为:职工月工资的5%,单位也按职工同等数额缴储。单位缴储的部分归职工所有,存入职工个人的公积金户名内。公积金缴储率以后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
3.公积金的利率。住房公积金的利率按银行活期储蓄利率结算。
4.住房公积金的用途。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家庭购买、自建自住住房和私房翻建或大修等费用。其它住房费用(如住房的装饰、增添设备、维修养护以及租金,交存定金等),均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或自建的住房出售后,须将所用的住房公积金如数退还,存入职工个人的公积金户名内。
单位可按住房公积金总额的90%申请低息专项贷款,用于住房建设。10%作为备付金,用于职工离退休和购、建住房、私房翻建及大修时提取。
由于房改起步阶段所筹集的资金有限,除住房公积金和定金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外,原有各种渠道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仍不能减少,以利加快住房建设,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5.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职工离退休或出国定居,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退还给个人。职工调离市区工作,共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转往调入单位的职工公积金户名内。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可由继承人或被馈赠人领取。职工因多种原因停发工资,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仍保留在原单位该职工公积金户名下,按规定处理。
住房公积金的本金和利息免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6.住房公积金的来源。住房公积金的个人部分,由单位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扣缴储。单位提供的部分: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住房折旧基金和管理费用中列支;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按月列入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资金开支渠道列支。
7.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住房公积金由苏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管理。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取业务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苏州分行住房信贷部(以下简称市住房信贷部)办理。
(二)分步提租发补贴
改革现行的住房低租金制度,逐步达到成本租金。在起步阶段实行分步提租,并相应发给住房补贴。
1.提租的范围和标准。统一理顺市区范围内所有公有住房(包括直管住房和单位自管住房)的租金标准。在《苏州市住房租金标准》基础上,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统一提高到0.30元。同时,统一设备、地段、层次、朝向等的计租方法和调节系数。
对多占住房的,要加收租金。
2.发放住房补贴的对象和标准。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租住公有住房并提高租金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由单位一次核定,按月发给住房补贴。标准为:在职职工按月工资的2.5%;离退休职工按月离退休费的2.5%
居住私房和集体宿舍的职工,按照国务院(1988)11号文件的规定,暂不发给住房补贴。
3.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随工资渠道列支;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列入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资金开支渠道列支。
4.减免补政策。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一处住房和民政定期救济的纯居民户,提高住房租金后净增加的租金额,由住房产权单位给予全额减免。
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和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提租后净增支额过多的,可由住房产权单位给予适当减免。
(三)新租公房交定金
从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竣工的住房为新房。新房原则上实行先售后租、有偿分配。新租住公房(含新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的住户,必须先交存定金,后取得住房使用权。对房改方案实施前已分配到公有住房的住户,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交存定金。住户缴存定金后,仍需按规定缴纳住房租金。
1.交存定金的数额。住户交存定金的数额,按新分配住房的使用面积、结构等因素计算确定。新分配住房的住户如将原使用的公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