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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意见
菏政办发〔201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扩大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 鲁政办字〔2014〕10号)、省住建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重要意义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职工劳动工资的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长期性、互助性、强制性。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是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增进群众获得感的重要举措,是完善政府住房保障体系、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内在要求,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现实需要,对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市、县区、乡镇三级财政供养人员、绝大多数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菏单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各类企业单位,尤其是各类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较低,距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覆盖社会全员劳动者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加强执法,依法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
  二、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
  (一)进一步扩大缴存范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除《条例》规定的各类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必须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外,凡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事代理、进城务工人员、农业转移人口等都应逐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机关事业单位要率先建制缴存。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组成口径确定缴存基数,为全体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率先实现全员覆盖。按照《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菏政办发〔2017〕11号)要求,2018年年底前全市各级财政供养人员,要按照省政府批准的12%的缴存比例,全部执行到位,为全市各行业起到带头作用。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抓紧建立。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缴存比例未达到12%、缴存基数未按最新工资基数缴存的单位,要及时调整。
  (三)重点推进非公有制企业扩面。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市、县区纳税百强企业应当率先建制缴存,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对于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应当先建立账户,再按照省住建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建金〔2016〕74号文件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鲁建金字〔2016〕6号)要求,申请办理缓缴或停缴手续。各类企业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在5%-12%之间自定。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要有针对性的进行政策引导,可在管理人员和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中先行建制,逐步实现全员覆盖。
  (四)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鼓励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当地社保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4%,不得低于10%。自主缴存享有与其他缴存职工同等权利,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按照本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五)合力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缴存。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工商联、工会等部门,要将企业是否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担任“两代表一委员”和评选各级劳模的重要条件,对拒不履行社会责任的单位和法人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