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德政发 〔2015〕 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3〕3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 (
鲁政发〔2012〕50号
)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
鲁政发〔2014〕1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围绕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坚持政府引领、社会主办、市场运作,完善政策体系,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营造统一开放、平等参与、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发展环境,大力推动养老方式多样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机制市场化、服务队伍专业化,使养老服务业成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4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达到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敬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和乡镇,60%以上农村建立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养老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养老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养老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产业规模显著扩大,从业人员显著增加,提供就业岗位6万个以上,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基本形成政策健全、机制完善、标准规范、平等参与、竞争有序的养老服务业市场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发展养老服务设施。
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我市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制定并组织实施《德州市养老设施建设和养老产业发展规划》,统筹资源,合理布局,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融合发展。各县(市、区)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利用闲置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办公场所等改建养老机构。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社区人口规模在1万人以下、1-1.5万人、1.5-3万人、3-5万人的社区,应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上设施必须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建设指标要求的,必须在2020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
(二)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要支持建立以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多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通过制定扶持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规范化、个性化定制服务。要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服务实体,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要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市级建立“12343”养老信息服务总平台,覆盖主城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费用代缴等适合老年人的项目服务。2015年上半年,各县(市)全部建立并运行县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分平台。在此基地上,积极搭建社区便民服务平台、民政政策咨询平台、民政对象的利益诉求平台和志愿者管理平台,实现各县(市、区)的全覆盖。
(三)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
1.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享受同等的财政补助政策。允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取一定比例的年度盈余收益,用于奖励投资者。放开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价格,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机制市场化,促进养老产业加快发展。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涉老组织、机构审批及立项、环保、建设、卫生、消防等手续一律由县(市、区)办理,养老机构固定资产项目立项一律实行备案制。将营利性养老服务列入工商部门登记范围。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连锁经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可由机构总部统一办理登记手续。
2.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社会福利中心、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农村五保老年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要实用适用,避免铺张豪华。
3.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按照管办分离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明显提高的前提下,推动专门面向社会经营的公办养老机构积极稳妥地转制为企业。尚未改制和新建的,要积极推行公建民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资入股、收购、委托管理等方式管理运营公办养老机构。
(四)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1.健全服务网络。要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托底功能,将所有农村“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适时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使农村五保老人老有所养。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五保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等,建设农村幸福院、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学校等要支持农村发展养老服务,开展与老年人相关的活动。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工委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
2.拓宽资金筹措渠道。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的要求。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
(五)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1.培育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鼓励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积极培育专业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整合利用社会服务资源,支持其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打造品牌,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积极吸引境内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运营养老机构。外商投资的养老机构和国内养老机构享受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加强市内养老机构的合作和交流,积极组织养老管理和从业人员赴先进地区进行学习、培训和工作实践。
2.开发老年产品用品。积极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加快研发适合老年人的助行器具、视听辅助、起居辅助、营养保健、服装饰品、康复护理器械等用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老年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老年教育、健康养生、精神慰藉、异地养老等服务。支持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建设。
3.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加快发展养老产业,打造“养老宜居”城市品牌的内生动力和外部条件。支持养老服务中小企业加快发展、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培育养老知名品牌,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的养老产业集群。鼓励充分利用资源优势,规划建设休闲养生、特色医疗、文化教育养老基地。推动养老服务企业集聚发展,打造集老年产品研发、检测、生产、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展览展销等一体化的养老服务产业园区。
4.拓宽投融资渠道。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和抵押担保方式,强化同业合作,统筹各类金融资源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政府出资建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优先为养老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养老服务社区,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探索以“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增强自身“造血”功能。支持慈善公益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业,鼓励冠名捐建养老机构,引导捐资设立养老服务类非公募基金会。
(六)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按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兴办的原则,重点推进养护型和医护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老年养护机构主要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专门服务,重点实现生活照料、康复医疗、护理、紧急救援等功能。鼓励在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内设置护理院。规模较小的养老机构可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优先纳入定点范围。逐步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费用结算问题。
四、政策措施
(一)完善投融资政策。要通过完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发展。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级政府要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需新增用地的,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
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有偿用地的规定,以土地有偿出让方式优先保障供应。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养老用地,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工业企业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退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要优先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