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德政办发 〔2014〕 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城乡统筹进程,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
鲁政办发〔2012〕62号)、《
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 (
鲁人社发〔2013〕35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大政府补贴力度,确保被征地农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同一个人账户,利用同一制度平台。
2.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
3.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和效率相结合。
4.对新征土地,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对以前征地遗留问题,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基本原则。
5.坚持政府主导和被征地农民自愿相结合,提高被征地农民自我保障意识,引导被征地农民积极参保。
三、政策办法
(一)参保范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为:2011年1月1日起被征收土地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或被调整土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保障对象征地后不实行调地安置的,征地所涉承包户的所有成员均为保障对象;实行调地安置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为保障对象。界定保障对象的时间,以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日期为准。
(三)社会保障资金筹集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补贴、个人和集体缴费共同构成。
2.政府补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单独选址项目的由用地单位承担),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所对应的标准执行。
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以下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万元;
⑵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至10万元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5万元;
⑶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1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2万元。
(四)社会养老保障政府补贴资金分配、个人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
1.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政府补助资金应当以征地所涉承包户或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按照保障对象实际人数平均分配。在未分配到个人账户之前,存入各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应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按3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执行优惠利率。
2.保障对象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记入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政府补助资金的80%记入个人缴费栏目,其余20%记入政府补贴栏目,个人和集体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栏目。按照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计息。
3.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费。待符合领取条件时,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已满或超过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按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执行,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计算领取,即月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系数。
4.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其中,2014年2月21日之前死亡的,仍按鲁人社发〔2013〕35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5.保障对象中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所在县(市、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待符合参保条件后,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记入本人相应基本养老保险账户。
6.保障对象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仍在缴费期的,要为其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符合规定条件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转移衔接;经被征地农民本人申请,政府补贴也可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用于补贴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7.保障对象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开始领取待遇的,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其中2014年2月21日之前领取待遇的,仍按照鲁人社发〔2013〕35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8.全部被征收或者被征收后人均耕地不足66平方米耕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经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部门批准,其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可按自由职业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四、制度衔接
将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管理,在清查核对的基础上,做好新老制度前后衔接,确保被征地农民待遇水平不降低。
1.《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后(2011年1月1日后),征地已提取预留社会保障资金,但尚未落实到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要按照本《意见》有关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将资金落实到位;未提取预留社会保障资金的,各县(市、区)要按照规定筹集资金,确保2015年3月底前落实到位。
2.《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前(2011年1月1日前),已领取我市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原待遇继续领取,筹资渠道和资金来源不变;已经参加我市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正在缴费的人员,可继续按原制度缴费,符合条件时享受原制度规定的待遇,筹资渠道和资金来源不变;上述人员均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两种待遇合并发放。
3.《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前(2011年1月1日前),征地未提取预留社会保障资金的,各县
(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可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专项资金,通过提高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缴费补贴的办法实现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特殊补助,逐步提高其社会保障水平。
五、经办程序
1.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讨论通过保障对象具体名单。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地方政府报批文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编制《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方案(表)》(见附件1),由被征地村(居)民及其他参与各方填写《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公示明细表》(见附件2),共同签字确认,由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