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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要求市属改制企业严格执行改制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要求市属改制企业严格执行改制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5〕1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要求市属改制企业严格执行改制政策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要求市属改制企业严格执行改制政策的意见

自2002年9月至今,市区已有1000多家企事业单位按照市政府《关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 苏府〔2002〕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