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政府转发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扬府发〔2009〕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意见
(市财政局 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收管保障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涉税收入应依法纳税。现就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加强税法宣传,进一步增强纳税意识
行政事业单位依法纳税,对提高依法治税水平,维护税收公平原则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会议、媒体、上门宣传、税法讲座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积极主动地为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纳税咨询服务。通过税收宣传增强行政事业单位的纳税意识,使其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二、坚持依法治税,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加强涉税收入管理,严格区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的应依法纳税。
(一)加强公房出租收入的税收管理。各单位公房出租,应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4%缴纳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二)加强各类停车收费的税收管理。各类经营性停车收费应按“服务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4%缴纳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三)加强水利工程水费、公证费、律师服务费、气象有偿服务费、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条形码服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的税收管理。各类经营性收费应按“服务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4%缴纳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四)加强对拆迁安置房的税收管理。任何单位(含各级政府)开发建造的拆迁安置房,其销售价格应包含各项税收。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销售不动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4%缴纳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由签定销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合同记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开发建设单位建造的拆迁安置房符合土地增值税减免税条件的,依法办理减免手续。
(五)加强对城市公用工程和社会公用工程的税收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不含苗木的出租、养护等项目)、市政及城市照明养护和维修工程、政府投资的桥梁工程、水利等工程项目,按照“建筑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苗木的出租、养护项目按照“服务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4%缴纳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六)加强旅游景点的税收管理。旅游景点的门票收入应按照“文化体育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4%缴纳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七)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凡纳入财政工资统发中心统管的单位,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由财政工资统发中心按月据实统一代扣代缴;对工资纳入财政统一发放但部分补贴、奖金、福利仍由单位自筹发放的单位,应按月将工资统发部分与本单位发放部分合并计算,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中心的其他单位,其个人所得税由各代扣代缴单位按月据实统一扣缴。各单位应健全财务制度,实现工资、津贴全部银行化结算。对于申报严重不实或拒绝提供真实完整的收入资料和未按规定设置代扣代缴账簿的单位,将依据《
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建立申报制度,主动履行纳税义务
凡是有应税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对应税项目按规定定期向税务部门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依法申报纳税。免税项目应依法办理减免税手续。对免税项目应单独核算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一律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