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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收取土地年租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收取土地年租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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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同意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拟定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收取土地年租金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收取土地年租金的实施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  2006年2月)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强化国有土地收益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请示〉的通知》(苏政办发〔1998〕5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振兴办等部门关于〈“三联动”改革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1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出租或改变用途的国有土地收取土地年租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收取土地年租金的范围及对象

  在国有土地上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如发生下列行为,除符合规划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外,均属于土地年租金收取范围:
  1、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包括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和因出租地上建筑物而涉及土地使用权出租的。
  2、临时改变原国有划拨土地用途,用于商业、金融、商务办公、娱乐、服务、旅游、餐饮、停车场等经营性活动的。
  3、因企业改制、房产交易等原因已办理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手续的工业类用地,临时改变用途用于商业、金融、商务办公、娱乐、服务、旅游、餐饮、停车场等经营性活动的。
  4、其他按规定应缴纳土地年租金的。
  土地年租金的收取对象为发生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二、土地年租金的确定

  1、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土地所在级别、用途等因素定期制订土地年租金标准并公布。(2006年土地年租金标准见附件)
  2、土地年租金计算公式为: 土地年租金=年租金标准×计收面积×修正系数
  3、计收面积的界定
  (1)纯场地(地上无建筑物)出租或改变用途的,以实际出租或改变用途范围土地面积界定计收面积。
  (2)因房屋出租或改变用途引起土地出租或改变用途的,以实际出租或改变用途的房屋建筑面积作为计收面积。
  (3)上述1、2两种情况同时存在的,分别计算计收面积。
  4、修正系数
  (1)纯场地出租的,修正系数为0.5。
  (2)因房屋出租或改变用途引起土地出租或改变用途的,除商业用途以外,修正系数均为1.0。
  (3)改变为商业用途或商业用途土地出租的,对建筑物的楼层进行修正,修正系数见下表:
  商业用途土地年租金修正系数表
  层  数 修正系数
  第一层 1.0
  第二层.8
  第三层及以上.5
  5、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含土地使用权既出租又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标准计收土地年租金;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年租金按规定标准的70%计收;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年租金按规定标准的40%计收。
  6、土地年租金按年收取,土地出租或改变用途期限不满一年的,按月计收,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三、征收程序

  1、申报、登记。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土地年租金缴纳人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权属证明、房产证以及租赁、联营协议等有关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分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