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政发〔2019〕4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德政字〔2023〕34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德州市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州市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 (
鲁政办字〔2018〕18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等法律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区域包括德州市中心城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驻地。农村住宅社区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建设达标、依法管理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四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领导、组织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居民住宅区建设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小区、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房、棚户区改造、商住区及片区改造项目等,必须按标准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得举办为营利性教育机构。
第六条 部门责任分工:
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需求,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会同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研究、预测未来人口发展趋势,并提供相关数据。
自然资源部门协助教育和体育部门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出具规划条件时落实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协助教育和体育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办理。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及项目竣工的“联合验收”。
财政部门负责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政府资金投入、预算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资产移交。
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及时落实公办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的机构编制和师资配备。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出资建设的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决算审计。
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与自然资源等部门共同审核居民住宅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设计方案。接收建设单位移交的教育设施。
第二章 规 划
第七条 教育和体育部门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牵头负责编制、调整和完善2019—2030年的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并确定近期、中期居民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布局规划。明确每所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具体位置、四至范围,做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依据。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与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在实施年度上适度超前或保持一致,并随国土空间规划同步修改和更新。
第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居民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布局规划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居民住宅区规划。
吸收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进入各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 居民住宅区配套幼儿园,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300米;配套小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500米;配套初级中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1000米。
规划建设3000人及以上,不足6000人的居民住宅区,必须配建幼儿园;规划建设6000人及以上,不足2万人的居民住宅区,必须规划配建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2万人及以上居民住宅区,必须规划配建幼儿园、小学、初中。规划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按年出生率15‰进行测算)。
高中阶段学校由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统筹规划,科学配建。
第十条 规划建设配套教育设施,要符合省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条件标准。其中,幼儿园不宜超过12个班,小学和初中不超过36个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超过45个班,普通高中不超过60个班;幼儿园平均每班不超过30人,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中学每班不超过50人。鼓励开展小班化教学,设置小规模学校。
第十一条 根据居民住宅区建设规模,在出具规划条件时,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单独划定。由建设单位捆绑代建的,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报建时,同时提报中小学校、幼儿园设计方案,并单列教育设施相关规划指标。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未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或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数量及办学条件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所属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统筹规划、投资建设。
第十二条 居民住宅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与住宅区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实行“交钥匙”工程。分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必须与住宅区的第一期同步规划、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按照已出具的规划条件内容和国家、省有关建设标准,明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区位、红线,审查设计方案。涉及到教育设施建设规划条件内容调整的,必须征得同级教育和体育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地点、校园建设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划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三章 用地保障
第十五条 优先供应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根据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配套教育设施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并依法划拨给教育部门。非居民住宅区配套的教育设施建设用地采用协议出让、竞拍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盘活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市、区)通过新增用地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节余指标统筹解决。各地在编制年度用地供应计划时,优先安排配套教育设施用地。
第十六条 优先熟化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配套教育用地未熟化、没有达到建设条件的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区,不予供给建设用地,确保教育设施用地与首期居住用地同步供地、同步达到建设条件。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方案及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土地竞得者的义务。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拆迁成本一并计入该片区土地熟化成本。由政府负责建设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居民住宅区,其土地熟化成本还应包含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成本(由当地政府核定,应为从幼儿园到小学、初中全阶段的人均教育设施建设成本,下同),土地出让成交后,由政府专项用于教育设施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捆绑代建的,由当地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确定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规模、建设标准、建设主体、完成时限、投资来源、移交方式等,并在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土地出让后,当地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代建和移交协议,当地政府要加强监管。
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对现有教育用地和建筑物进行地界勘验测绘、权籍调查、不动产登记、核发相关证书。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教育用地,不得在教育规划用地上兴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条 因国家或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教育用地的,必须重新规划建设不低于原有规模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并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要求。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