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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户籍人口情况认定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户籍人口情况认定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房改〔200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房改〔2009〕16号》 ( 2023年8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8月9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8月9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区房管局、公安分局:


现印发《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户籍人口情况认定规定(试行)》,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户籍人口情况认定规定(试行)

一、关于目的、依据、适用范围

(一)为切实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情况的审查工作,根据《苏州市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2年)》(苏府〔2008〕48号)、《苏州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苏房改〔2008〕20号)和省、市政府的相关要求,结合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开展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情况的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三)市公安局是本市住房保障对象户籍审查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负责辖区内住房保障对象的户籍审查工作。

二、关于户籍情况的认定

(四)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必须有本市市区户籍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
没有本市市区户籍城镇常住户口的家庭成员,不得计算为申请家庭的申请人口数,也不计算为家庭收入和分摊住房面积的人口数。
(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户籍从苏州其他城区迁入中心城区(平江、沧浪、金阊区)已满2年的家庭,在中心城区的住房保障窗口申请,中心城区统一实施住房保障。
户籍在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的家庭,在户籍所在区申请,按区分别实施住房保障。
(六)对户籍户口满5年或满2年的确认,以公安部门审定的时间为准。
(七)户籍户口满5年或满2年,指户口迁入时间到正式申请登记之日满5年或满2年。
新结婚、新出生的,如现为苏州市区户籍的,不受5年和2年的限制。
(八)户籍情况的审查,重点审查家庭成员迁入现户籍的时间;原是外地户口的,重点审查迁入苏州市区的时间。
(九)必须认真核对户口簿主页与各插页的户口编号,编号不一致的必须说明理由,出具证明,并应进行调查核实。

三、关于家庭成员的认定

(十)下列人口可认定为家庭成员:
(1)申请人夫妇及其同一户籍并共同生活的子女;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4)原同户籍的劳教或服刑人员。
(5)与申请人夫妇具有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