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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市区存量房交易实行网上备案管理的通知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市区存量房交易实行网上备案管理的通知
扬住房发﹝2010﹞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房管局关于公布2006-2010年度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扬住房发﹝2011﹞46号规定,予以保留。
各区房管局(建设局),市局各处室、单位,市区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区存量房交易和经纪行为,建立公平、公正、公开、安全的存量房交易秩序,促进存量房交易市场和存量房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决定对存量房交易实行网上备案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对市区存量房中介服务机构(含下属分支机构,下同)、执业经纪人以及存量房交易业务实行网上备案管理。

二、管理流程

(一)中介服务机构、执业经纪人网上备案

市区所有从事存量房交易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经纪人须按规定持相关材料到我局市场管理处办理网上备案手续。

(二)存量房交易业务网上备案

1、认证入网

(1)已办理网上备案的中介服务机构,向我局市场管理处申请办理操作系统用户入网认证手续。

(2)局市场管理处受理中介服务机构用户入网认证手续,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网上备案业务培训(培训业务由市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对符合入网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发放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经纪人的专用加密钥匙,开通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系统。入网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业经纪人凭专用钥匙登录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系统,向当事人提供登记挂牌、网上签约等服务。

(3)通过我局入网认证的中介服务机构或执业经纪人,如认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申请办理用户信息认证变更手续。

2、业务办理

(1)获得入网认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在认真查验房源信息后,符合条件的,接受挂牌登记,通过操作系统录入出售方基本信息和出售房屋详细信息,并上传至管理系统,由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进行产权审核。

存量房出售方可以自行寻找交易对象,也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代理服务。委托独家的,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再行委托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委托多家的,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可以委托3家以内(含3家)中介服务机构。

(2)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在2日内完成出售房屋权属状况的审核。审核无误的,在扬州市房地产信息网上公布挂牌信息;审核不通过的,将审核意见反馈至相应中介服务机构。

(3)信息网上公布有效期90天,逾期仍未成交的,管理机构将即时撤下公布的挂牌信息。有效期内,除公布的挂牌价格可以根据出售方意愿,由登记挂牌备案中介服务机构和出售方共同通过操作系统进行调整,其它公布的内容均不得变更。有效期内,出售方未与任何承购人签订协议、确需提前撤销挂牌信息的,持本方身份(资格)证明,到房屋备案中介服务机构,通过操作系统,办理提前撤销挂牌手续。提前撤销挂牌的房源在未满90天前,原则上不得在其它中介服务机构再行挂牌。

(4)出售方和承购方达成买卖意向后,应当通过受托中介服务机构网上签订存量房买卖契约,然后由协议双方在线校对、协商修改协议内容,确认无误后分别在存量房买卖契约打印文本上签章,并通过操作系统及时上传至市房地产信息中心进行备案管理。

(5)存量房买卖契约网上备案后,原则上不得解除和变更内容。确需解除和变更内容的,应当协商签订书面协议,由受托中介服务机构通过操作系统办理。

(6)出售方个人在扬州市房地产信息网上自行发布存量房出售信息,本人自愿登记挂牌并提交具体房源信息的,由市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予以网上登记挂牌。出售方个人在扬州市商品房展示服务中心登记的房源信息,由市商品房展示服务中心负责予以网上登记挂牌。

(7)上述手续完备后,由出售方、承购方、中介服务机构共同到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相关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自行成交的存量房交易双方(包括在市商品房展示服务中心“手拉手”交易的),直接到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窗口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相关成交数据信息由权属登记中心通过系统上传至房地产信息中心进行备案管理。

三、有关要求

(一)中介服务机构、执业经纪人网上备案要求

1、市区已取得《房产中介机构备案证明书》的中介服务机构,凭本年度出具的检查报告书,于今年10月底前向我局市场管理处申请网上备案。未领取《房产中介机构备案证明书》的中介服务机构或未进行正常年度检查的中介服务机构,于今年10月底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后,给予办理网上备案。

2、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证件后,须于1个月内到我局市场管理处申领《房产中介机构备案证明书》,手续完备的(具体按扬政房[2004]96号文件执行),发放《房产中介机构备案证明书》,并给予办理网上备案。市区以外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市区新设立分支机构的,按新设立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3、市区存量房执业经纪人,须参加业务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经登记注册后,方可执业(具体按扬政房[2004]96号文件执行)。存量房执业经纪人网上备案管理与其所属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网上备案管理一并进行。未进行登记注册的人员,不得进行存量房交易网上备案,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二)存量房交易业务网上备案要求

存量房中介服务机构应主动接受相应的业务培训和业务管理,严格遵守存量房交易网上备案管理系统的各项操作规程,确保输入挂牌房屋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并符合相关管理规定。我局将及时对相关业务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具体事项另行通知),操作人员业务集中培训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三)网上备案管理部门、单位职能

局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