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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借出资金与对内担保管理的通知

扬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借出资金与对内担保管理的通知
扬国资〔201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年9月18日规定,继续保留

各市属国有企业,各市属委托管理企业,各直属事业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借出资金与对内担保行为,有效防控经营、财务等风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参照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借出资金与提供担保管理的通知》,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借出资金与对内担保管理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市属国有企业应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借出资金与对内担保产生的债务(或有债务)风险,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按本通知要求修订和完善企业借出资金与对内担保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二、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责原则。除主营业务为贷款、担保以外的市属国有企业不得向自然人、非国有企业、无实际控制权的参股企业和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借出资金(含委托贷款);不得向无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提供担保。严格限制超持股比例向控股子企业(指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下同)借出资金或提供担保,确需超持股比例借出资金或提供担保的,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加强资金和担保管理,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有效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市属国有企业向有关企业借出资金或提供担保,应当对该企业资金需求和用途以及企业资产质量、运营情况、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评估,确定具体限额和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对非全资子企业或风险较高的全资子企业借出资金或提供担保,应要求借款担保对象以企业资产等提供有效的担保或反担保;借款对象无法办理担保手续的,应采取其他有效方式维护市属国有企业利益。超持股比例向子企业借出资金或提供担保的,应适当增加借款或担保对象其他股东等第三方提供有效的反担保。市属国有企业为承担政府专项任务的子企业借出资金和提供担保的,可适当放宽要求。

担保或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担保或反担保的资产价值原则上应当覆盖风险敞口和超股权比例部分的责任。对近三年因借款或担保造成市属国有企业发生损失的子企业,应将其列入高风险企业予以管理,审慎对其借出资金和提供担保;属于参股企业的,应停止对其提供担保。

四、控制资产负债率水平。市属国有企业应明确集团整体资产负债率控制水平,分行业确定各子企业资产负债率基准线、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明确资产负债率达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的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的步骤、方式和期限,确保资产负债率维持合理水平。严格限制向资产负债率达到重点监管线以上的企业借出资金或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得向资产负债率高于重点监管线的企业超持股比例借出资金或提供担保。承担政府专项任务的子企业可适当放宽要求。如监管部门资产负债约束文件有相关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五、收取资金占用费及担保费。市属国有企业借出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