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贯彻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办发〔2016〕1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现结合泰州市区实际,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要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密切配合、协同推进,以坚强有力的领导和扎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维护好社会稳定。
二、相关政策口径
(一)关于参保范围。市、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均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建立职业年金。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缴费比例。凡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
(三)关于缴费工资基数。本单位工资总额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或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规定确定缴费基数。
单位和个人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费用由单位代扣代缴。
(四)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职业年金待遇享受条件。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到达退休年龄(含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的人员)的当月后停止缴费,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退休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以到达退休年龄当月核定待遇,并从核定的待遇领取时间起,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工资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后,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比例分别承担。
建立职业年金的人员,符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条件的,其职业年金待遇的领取,实行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步的原则,按苏政办发〔2015〕75号文件规定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