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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科计〔2006〕101号苏财教〔2006〕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公布202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科政发〔2020〕343号),予以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苏科改发〔2024〕2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省各有关厅局:

为加强我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现将修订的《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〇〇六年三月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是我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工程中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建设旨在以促进我省产业科技创新为目标,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突出优势、制度创新、支撑发展”的原则,主要依托省内有关行业或领域中科技实力较强的重点科研机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等院校,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 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市场需求,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

(二) 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

(三) 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省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 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相关的标准制定工作和行业信息服务,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及其区域共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工作。省辖市科技局及省有关厅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相关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省科技厅

1. 负责制定工程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

2. 负责编制工程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

3. 负责组织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

4. 负责制定工程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对工程中心年度考核和阶段运行绩效评估工作;

5. 委托省科技条件管理服务中心具体从事工程中心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二)省财政厅

1. 负责审批工程中心建设的年度经费预算,并安排必要的建设资金;

2. 负责审批工程中心建设的年度经费汇总决算;

3. 检查、监督工程中心建设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并实行绩效考评。

(三)主管部门

1. 负责本行业(或地区)拟建工程中心的组织与推荐工作;

2. 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和运行管理检查;

3. 负责配套经费的落实;

4. 负责指导协调工程中心与相关单位的合作。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需要,定期发布指南,采用主管部门推荐申报或向社会公开招标等形式,组建省工程中心。

第八条  申请承担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有一支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二) 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具备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三) 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有必要的分析、测试手段。经充实完善后,具备承担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

(四) 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主管部门具有一定的资金匹配能力并作出相应承诺。

(五) 已经市级(省辖市)立项建设一年以上,初步形成技术创新机制,具有形成独立核算实体的条件。

第九条  省工程中心组建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并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经专家咨询、现场考察、同行专家论证后,进行综合评议,实行差额淘汰。综合评议确定立项的项目由申请单位按照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并与省科技厅签定科技项目合同。

第十条  项目计划任务书、科技项目合同是工程中心建设项目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逾期不签定项目合同或主要指标达不到立项规定要求的,取消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对竞争性强,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采取招投标的形式组织立项,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 苏科计〔2001〕202号)执行。

第十二条  对具有较好产学研合作基础、能进入各类省级以上产业基地、示范园区的工程中心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应采取独立的管理体制,建成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科研实体,并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省工程中心建设期间,须严格执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 苏科计〔2005〕393号)的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保证中心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工程中心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厅备案。

第十五条  省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 苏科计〔2005〕377号)执行。经验收合格取得《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后,省科技厅颁发相应铭牌。

第十六条  省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依托单位申请中止:

1. 工程中心骨干技术人员离开单位,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已无法实施的;

2. 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工程中心建设自筹经费不能足额到位,项目难以完成建设的;

3. 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

第十七条  省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经费、停止拨款、通报批评、强制中止或撤销项目:

1. 项目主管部门、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等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自筹经费不能落实的;

2. 项目依托单位管理不善,项目执行不力,工程中心建设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建设进度严重滞后于合同进度规定的,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超期二年以上不能通过验收的;

3. 无故不接受省科技厅或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的;

4. 依托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工程中心继续对我省相关产业发展发挥骨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