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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人社规〔202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江苏省总工会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3月30日


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就业援助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苏发〔2017〕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15〕90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17〕131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18〕149号),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

(三)特困职工家庭的;

(四)残疾的;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

(六)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

(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八)优抚对象家庭的;

(九)军队退役的;

(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

(十一)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三条  落实就业服务常住地登记制度,大龄、残疾、低保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其他人员在户籍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第二章  申请认定

第四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照个人申请、多点受理、县级审核程序进行。劳动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所,或者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及移动端、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进行自助办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托全省一体化信息平台,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条件的劳动者,主动推送并经劳动者本人确认后启动申请流程。

第五条  建立数据共享比对机制,依托全省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县(市、区)发展改革、公安、民政、退役军人事务、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提供数据接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对申请人相关资质进行审核。对外地户籍申请人,通过江苏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比对审核;从平台无法获取数据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经审核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应同时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基层人社服务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及时在《就业创业证》和信息系统上记载,注明认定时间。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申请人申请当月或上月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二)申请人担任市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