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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意见和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意见和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20〕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的意见》和《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进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效率,提高工程建设管控水平,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8〕41号),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建建管〔2018〕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推进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行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规章制度更加完善,组织体系更加健全,集中建设专业化水平、工作效率明显提高,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建设得到严格控制,建设管理成本进一步降低,腐败行为得到坚决遏制。

三、实施范围

以下列入年度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实行集中建设:

(一)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项目;

(三)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市政府指定实行集中建设的其他非盈利性工程项目。

交通、水利工程实施集中建设的,可以参照本意见的模式实施。

四、工作机制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集中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程序成立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机构(以下简称市集建机构)和管理机构。市集建机构承担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的具体工作任务。集中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拟订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管理体系;协调和研究解决工程项目集中建设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对集中建设进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并适时开展综合评估;定期统计上报集中建设工程项目推进情况。

市集建机构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配合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地政府做好房屋征收、征地拆迁等工作;负责无明确使用单位的基础设施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报批。负责所有集中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办理用地规划、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等招标工作,并签订有关合同;协调项目参建各方,组织项目施工管理,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投资、工期、质量、安全、廉洁控制等承担相应责任;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结(决)算等工作;移交工程档案资料;配合做好产权登记,向使用单位“交钥匙”。

项目使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政府投资计划,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提出书面意见,经分管市领导明确同意后报送集建机构;负责所涉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前置审批事项的编制、办理、报批;参与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的编制和施工图纸设计交底;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接受项目移交;配合做好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因使用单位需求不明确、随意变更造成的矛盾和问题,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解决。

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集中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严控投资概算。集中建设项目应当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限额设计和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严格控制投资总额。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一经批准,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调整。符合法定情形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二)严控廉政风险。市集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决策规则、招投标管理、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款支付、财务管理等内控机制,建立完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自觉接受和配合外部监督检查,防范廉政风险。

(三)提高工作效率。集中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实行集中办公,集建机构、使用单位派出专人,按照项目组建工作专班。

六、监督管理

(一)集中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招标或者规避招标,以及在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二)对未经批准、造成集中建设项目超出概算的,以及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导致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对应纳入集中建设范围而未实行集中建设的工程项目,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从源头上进行把关,不予立项、不予资金支持,其他相关部门在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等环节不予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意见自2020年12月10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工作的通知》(泰政传发〔2019〕43号)同时废止。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防止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 苏政发〔2020〕6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