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人社〔2017〕1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扬人社〔2018〕247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扬人社〔2023〕3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扬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17日
抄送:各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处
扬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和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有效扶持弱势群体实现再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精准援助,精确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2、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
3、特困职工家庭的;
4、残疾的;
5、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
6、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
7、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8、扬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区(村)服务站”)申请时须提供《扬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就业创业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同时,根据申请人员的不同类型,申请人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2、特困职工家庭人员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特困职工证》原件及复印件。
3、残疾人员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须提供户口簿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自申报之日起前6个月内至少3次求职记录或培训记录,记录情况以扬州市就业创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就业创业管理系统”)数据为准。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还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5、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须有自登记失业1年内至少3次求职记录或培训记录,记录情况以就业创业管理系统数据为准。
6、被征地农民须有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记录。记录情况以各地社保中心被征地农民参保的数据为准。
三、认定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实行本人自主申报,社区(村)受理初审,街道(乡镇)复核,县(市、区)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管理机构认定的制度。
1、受理
申请人提交《认定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向户籍所在社区(村)服务站申请。
社区(村)服务站接到申请后,核查申请对象身份的有效性,初审合格的,退还申请人的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情况调查和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本辖区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社区(村)服务站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就业创业证》原件随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道(乡镇)服务中心”)。社区(村)工作人员应当在就业创业管理系统的就业困难人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