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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苏人社函〔2013〕4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人社规〔2025〕1号规定,全文废止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关问题的请示》(宁人社[2013]23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家和我省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情形有严格要求,我省苏劳险〔1999〕27号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