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镇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19〕4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废止《镇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办法》(镇政规发〔2018〕4号),自2019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8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镇政规发〔2018〕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镇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1日
镇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依法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加强烟草专卖管理,建立公平、统一、规范的烟草市场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主要指经营卷烟、雪茄烟的零售点。
第三条 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和统筹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设置工作,并具体负责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零售点的设置工作。
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丹徒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点的设置工作。
第四条 零售点设置应当遵循布局合理、方便群众、公平公正、控烟履约的原则。
第五条 经营者设置零售点应当申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经营零售业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不符合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的;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中小学校园内或者与校门可通行距离小于一百米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不符合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
(一)与道路同侧现有零售点的间距小于五十米的;
(二)各类综合市场、集贸市场超过每一百户商铺设置一个零售点的标准的;
(三)城镇居民小区、农村自然村落内超过每一百户住户设置一个零售点的标准的;
(四)经营场所与主营烟酒副食品无关的;
(五)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