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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货运凭证代扣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货运凭证代扣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税三[1991]15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1-07-10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税务局、交通局:

为了加强公路货运凭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公路货运凭证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由承运方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使用现行的 《 山东省公路运输货票 》 结算运费时代扣代缴。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交通部门所属专业公路运输企业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参加营业运输的国营公路运输企业、县以上(含县)集体公路运输企业(承运方),应于使用无代扣税款专栏的 《 山东省公路运输货票 》 结算运费时,以运费额(不包括装卸费、仓储费等,下同)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算并代扣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款。其承运方缴纳印花税的办法及手续,由当地税务机关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现行规定具体商定。其他从事营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当地交通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