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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区市属医院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区市属医院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2〕27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联合拟定的《苏州市区市属医院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7日

关于苏州市区市属医院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苏州市政府《苏州市市区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苏府〔1999〕34号)、《关于市区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苏府〔2003〕165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工作进程和市属医院的实际情况,将市属医院和职工在实行人事部门综合管理的基础上,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市属医院中原按规定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自2013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我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市属医院中原按规定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编人员(不含劳动合同制职工),其2012年12月底前按国家、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2013年1月1日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市属医院中201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由各单位提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按事业单位计发办法、国家和省规定的离退休待遇标准及有关文件依据,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确定后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按规定列支。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经上级组织批准留用和办理延长聘用期的人员须提供留用或延期退休的手续。

四、市属医院按有关规定应支付的住房补贴,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定期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参保前由原单位支付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遗属生活困难补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