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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确认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废止】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确认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废止】
苏人社规〔201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确认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告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确认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进一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五位一体”调解机制建设,充分发挥调解组织在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以下简称调解协议)的仲裁确认工作,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效力。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审理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应当坚持简便、快捷的原则。对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案件优先审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审理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认真审查调解协议的效力,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审理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参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第五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申请,应当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书原件、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及当事人身份证明。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当事人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收到申请当日即予以立案,同时将受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