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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科条发〔2014〕1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公布202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科政发〔2020〕343号),予以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苏科改发〔2024〕2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重点实验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更好发挥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导向作用,不断增强省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参照科技部下发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科发基〔2014〕124号),结合江苏实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江苏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

2.江苏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doc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9月15日

附件1:

江苏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重点实验室和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以下统称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提高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的规范化水平,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结合江苏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定期评估是省重点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评估对象是所有依托科教单位建设期满的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周期为三年。定期评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建立定期评估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  定期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省重点实验室三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促进省重点实验室优化发展规划、产出高水平创新成果、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做好政府创新决策智囊等。

第四条  评估的重点是省重点实验室的研发条件与能力、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研究水平与贡献、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靠专家,注重实效。

第五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规则与工作规程,择优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并对其进行能力评价、过程监管和质量检验,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

第六条  评估机构负责拟定评估实施细则,审阅评估材料,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和评估工作档案。

第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本地区省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并审核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评估材料

第八条  评估材料是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包括年度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三年工作总结。年度报告纳入江苏省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提出三年工作总结。三年工作总结中列举的论文、专著、专利、标准、软件著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等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的。

第十条  依托单位负责省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提供年度考核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三年工作总结等应在依托单位内部提前公示。

第十一条  评估材料经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和日期予以提交。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于评估年度二月底前确定计划评估的省重点实验室名单,通知省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报省科技厅审批,依据审定方案审阅评估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建议,组织专家开展评估。

第十四条  评估专家由相关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少数科研管理专家等组成,实行回避和信用记录制度。

第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可提出回避专家并说明理由,在评估工作开始前按程序上报。

第十六条  评估包括初评和复评两个阶段,依次进行。

第十七条  初评采用定量评估。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反映实验室研发能力、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