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锡人社发〔2012〕16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活需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现就调整市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育津贴发放对象。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含流产)享受产假或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均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二、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30天计算至天),依据下列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省、市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时间确定。
(一)产假。顺产98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属晚育的,在上述基础上增加30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