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文化产业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
苏文规〔2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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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文化产业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苏文规字〔2012〕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苏州市文化产业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苏州市文化产业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苏州市文化产业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的高效、规范运作,进一步发挥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苏州市区文化产业中小企业(以下简称“文化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有效缓解文化企业融资困难,依据《苏州市文化产业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是信用保障资金,主要用于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贷款支持,对文化企业贷款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为文化企业承担有限代偿责任。
第三条 本操作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市文广新局、财政局审核批准,并签订合作协议的各类银行。
第四条 本操作细则所称文化企业是指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采取企业自荐、金融机构推荐的形式,在苏州市文化产业金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注册、提交认证申请及相关材料,经专家审核后认定为文化企业,准予进入平台文化企业库的企业。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苏州市文化产业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运行,中心设立风险补偿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第六条 中心在合作金融机构设立风险补偿资金准备金专户(户名:苏州市文化产业金融服务中心),中心根据合作金融机构在本操作细则项下年度发放文化企业贷款额按比例在该专户中存入对应的风险补偿资金准备金。专户资金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应按照《办法》及本操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根据本操作细则项下贷款业务结清进度,中心有权逐步从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准备金账户中取出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准备金,合作金融机构应予以协助。对于每笔已还贷的贷款,中心有权从专户中取出该笔贷款所对应的风险补偿资金准备金。对于每笔已完成风险补偿的贷款,中心有权从专户中取出该笔贷款所对应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准备金扣除用于实际补偿后的部分。对于合作金融机构向专户划入的其事后收回的不良贷款,中心有权从专户中取出。中心从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准备金账户中取出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准备金全部纳入苏州市文化产业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专户,实现专款专用。
第四章 运作方式
第八条 中心负责建设运营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业务平台,负责平台文化企业库的建设、更新;组织专家对申报文化企业的资质进行认定和审核。
第九条 文化企业申请贷款应在平台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贷款文化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者的信用情况是贷款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中心接受文化企业的贷款申请,同时指导文化企业在平台完善相关信息。中心为本操作细则项下文化企业贷款的推荐人,负责将文化企业的贷款申请推荐给合作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 合作金融机构为承担文化企业贷款业务的贷款人,应提供贷款审批绿色通道服务,简化审批流程。适度降低贷款门槛,要求文化企业提供的担保措施应适度。文化企业情况调查、贷款审查、审批所需全部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对审查后不同意贷款的文化企业,合作金融机构应向中心反馈原因。
第十二条 对合作金融机构同意的贷款项目,合作金融机构应向中心上报信贷方案。
第十三条 对于合作金融机构上报的其它信贷方案,中心经初审后,组织专家审贷,提出审贷建议。
第十四条 中心将审贷建议上报市文广新局、财政局审核批准,最终按该笔贷款的贷款金额确定风险补偿比例、风险补偿限额。
第十五条 本操作细则项下的文化企业贷款必须经市文广新局、财政局审核批准,由中心向合作金融机构出具该笔贷款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项目补偿金额承诺确认书》(以下简称为《确认书》)及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在收到《确认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落实贷款条件,包括申请信贷风险补偿的文化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为该笔贷款承担个人连带保证责任等。在《借款合同》签署后的2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企业实际全面履行《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并对贷款资金采用专户管理方式。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人民金融机构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放贷。合作金融机构向借款企业除收取贷款利息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本操作细则项下的文化企业贷款原则上不得展期。如需展期仅限一次,并须经中心与合作金融机构双方书面同意,展期后授信利率及授信条件按合作金融机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补偿机制
第十九条 合作金融机构在本操作细则项下的文化企业贷款风险由风险补偿资金及合作金融机构共同承担。
第二十条 针对本操作细则项下每笔的文化企业贷款,中心向合作金融机构出具《确认书》,明确该笔贷款的风险补偿比例、最高风险补偿限额(即信用保障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本操作细则项下单一企业承担的信贷风险补偿限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合作金融机构本操作细则项下每笔贷款发生的信贷损失的风险补偿限额应同时低于以下条件中的金额:
1.该笔贷款实际放贷金额乘以《确认书》明确的风险补偿比例;
2.《确认书》明确的最高风险补偿限额;
3.该笔贷款实际发生的信贷损失。
第二十二条 借款企业不能如期付息、还贷的,合作金融机构应于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中心,中心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同对借款企业进行核查。中心根据核查情况提出处置建议,上报市文广新局、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合作金融机构负责按照合同及相关法规对不良贷款进行追偿,发生损失纳入不良贷款并核销后,计算实际发生的信贷损失。实际发生的信贷损失不包括因贷款逾期而产生的滞纳金、罚息,其计算公式为:实际发生的信贷损失=实际贷款本金+合同期贷款利息-变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抵押、质押等资产)-已还贷部分本金-金融机构已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合作金融机构向中心提交信贷损失补偿申请及有关附件材料,提交的资料包括:
1.信贷损失补偿申请